大家好,我是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江丽律师,我曾代理一件赠予合同纠纷一案,夫妻双方协议离婚,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男方名下的三套房产,一套出售后获得的房款给女方一半150万元,另外两套房产给儿子(13周岁未成年)。办理离婚手续后,男方出售了一套房产,但没有把房款的一半150万给女方,女方一直没有得到房款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房款。但男方说房款已经返还之前的债务,没有钱支付给女方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150万元给女方。在执行调解时男方说是借款给女方由于经济困难要求只支付100万,女方考虑男方的经济条件,同意男方只支付100万元结案。后发现男方不是借款给女方,而是把原来给儿子的两套房中的一套出售,并且获得款项只给女方一部分,剩余的钱款用于购买轿车。女方为了维护儿子的权利以儿子名义起诉男方,要求男方返还售房款和剩下一套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,后经法院判决支付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,需要及时办理,不能让约定的内容出于一种待定的状态,那就有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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